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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23 17:49:08 文章人气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指标体系考核干部工作实绩,推动我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和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制度保证。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综合考评、重在运用的原则,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为重点,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各种考核项目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各市,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实行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第五条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成立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以下简称“省考核领导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提出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设在省委组织部,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省考核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以及其他省考核领导组核定的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 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由省委、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结合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实际分别确定,每年年初下达。下达的考核指标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省考核领导组研究同意。
  第八条 各市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一)经济发展: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升级与调整、工业增加值、农业发展、招商引资与内外贸易、非公有制经济与县域经济。
  (二)人民生活:城乡居民收入、城镇就业、社会保障、重点民生工程。
  (三)社会发展:社会事业、文化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   
  (四)资源环境:节能减排、环境治理、土地管理、造林绿化。
  (五)社会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信访工作。 
  (六)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依法行政、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九条  省直部门(单位)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一)年度工作任务: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各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的目标任务。   
  (二)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依法行政、机关建设。
  第十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主要是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考核等次评定以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主要是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学、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主要是本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考核结果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社会评价和民意调查。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按照督查落实、自查总结、考核测评大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社会评价、综合评价、考核汇总和结果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督查落实。省考核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被考核单位完成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台账,在年终考核时综合运用。各职能部门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进展和日常落实情况,评价结果在年终考核时报省考核办。
  第十五条 自查总结。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包括本年度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测评大会。每年一季度省考核办派出考核组,组织召开考核测评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主要领导述职述廉报告(其他省管干部书面报告)。各市参会人员包括:市委全委会成员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其他市厅级干部;市纪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党政部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县(市、区)党政正职。省直部门(单位)参会人员包括: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省管干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参会人数不足50人的,可由机关全体人员及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参加。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考核组印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表》,由参加考核测评大会的全体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填写,考核组负责收回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个别谈话。各市参加谈话人员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市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综合部门部分主要负责同志,县(市、区)委书记;省直部门(单位)参加谈话人员包括: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省管干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部分主要负责人。
  考核组对谈话了解的情况,要通过查阅被考核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资料以及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一步考察核实。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进行专项调查或审计。
  第十九条 民意调查。考核期间,由省统计局负责在各市干部群众中对各市工作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由省直工委负责在省直部门(单位)一般干部和工作联系单位、服务领域的干部群众中对各部门(单位)工作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社会评价。社会评价结合考核测评大会进行,对各市考核时,由考核组组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省直各部门(单位)进行评价;对省直部门(单位)考核时,由考核组组织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市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考核组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评价相结合,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写出考核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考核汇总。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进行考核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准等工作。省考核办汇总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及民主测评结果。
  第二十三条 结果评定。省考核办征求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意见,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总体分析、比较研判、统筹平衡和综合评定后,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报省考核领导组审定。
 
第四章 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二十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别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目标任务考核总分100分(占整个考核的90%权重),其中,工作任务完成占85分,班子和队伍建设占15分。   
  (二)各方面评价总分l00分(占整个考核的10%权重),其3项测评的总分均为100分,其中民主测评占50%的权重,民意调查占25%的权重,社会评价占25%的权重。
  第二十五条 对各市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节能减排、安全稳定指标和省直部门(单位)重点工作超额完成任务,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表彰,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工作完成情况排名首位的,要在其综合分中适当加分。
  对各市、省直部门(单位)某项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未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工作完成情况排名末位的,要在其综合分中适当减分。
  第二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按照各市和省直综合管理部门、党委部门、政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涉农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群团部门分类排序(分类方案附后),顺序依照综合得分确定。优秀等次名额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左右。各市和省直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工作发生严重问题的,直接评定为较差等次。
  优秀等次: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领导班子团结,领导班子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
  良好等次:全面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团结,领导班子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
  一般等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主要领导或多数领导班子成员民意评价较低,单位管理松散。
  较差等次:综合得分排所在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80分,或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方面工作被“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好等次名额不超过被考核班子所在类别班子总数的30%。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得票率超过90%,且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良好以上的,可评为好等次;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60%的,评为一般以下等次,其中差得票率超过30%,并经组织考核认定,评为差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较差单位,领导班子不得评为较好以上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考核实行百分制。党政正职得分中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8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其他省管干部得分中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得票率超过85%的,可评为优秀等次;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超过70%的,可评为称职等次;基本称职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核认定,评为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核认定,评为不称职等次。
  领导干部优秀等次评定,根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等次确定。领导班子被评为好等次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并且按照同一考核类别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总数的30%确定,其他省管干部的优秀等次按照本单位班子成员数的20%确定。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优秀等次按照本单位班子成员数的15%确定。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本年度内被授予全国或全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二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为优秀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为良好等次;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的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九条 考核等次由省考核办提出意见,经省考核领导组研究同意,报省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省考核领导组每年要通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和省直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省考核领导组确定)。
  第三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部门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考察材料中要有专门表述本人近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除表述干部本人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情况外,正职领导干部还要表述本单位在同一考核类别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排名情况,其他省管干部要写明本人在本单位省管干部考核的排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要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11个市得分排在最后一名或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省直部门中党群系统和政府部门(单位)得分排在最后一名或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促其限期改进;对连续2年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市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要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三条 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科学发展、争先创优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注重培训教育,组织考核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考核工作相关规定,使其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三十五条 接受考核的市和省直部门(单位)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认真开展考核工作质量和成效评估,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公信度。接受考核的市和省直部门(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省考核办申请复核,经省考核领导组批准后,省考核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后,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单位)确定的其他对各市和省直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项目不再单独进行,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如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向省考核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
对县及县以下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考核办要会同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促进工作落实,为考核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省直部门(单位)分类方案
 
  一、综合管理部门(5个):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二、党委部门(12个):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研室、省编办、省直工委、省委老干部局、省委台办、省委机要局、省国家保密局、省委党校、省委党史办。
  三、政法部门(9个):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政法委、省委“610”办、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公安厅交管局。
  四、经济管理部门(16个):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煤炭工业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煤炭地质局、省地勘局、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五、执法监督部门(10个):省环保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涉农部门(7个):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中小企业局、省扶贫办、省供销社、省农机局。
  七、社会管理部门(10个):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宗教事务局、省人防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八、公共事业管理部门(10个):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文物局、省地方志办公室、省档案局、省测绘局、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九、群团部门(13个):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省作协、省科协、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省残联、省侨联、省社科联、省台联、省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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